“企业数字化”浪潮席卷而来。时代变了,工作方式也变了。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很多企业遭遇生死存亡的考验。这一艰难时刻,也为企业的雇佣关系带来了一场深刻的变化。
在企业自身业务不能正常开展的情况下,更多企业开始关注灵活用工,企业灵活用工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
全国两会刚刚结束,稳就业再度受到关注。本次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公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大力支持企业灵活用工。不难看出,灵活用工依旧是2021年政府工作的主要聚焦点。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结构也不断地优化升级。
如果还沿用传统使用劳动力的方式,让企业在严控风险与成本的同时,支持业务快速成长,便成了近乎两难的艰巨任务,而灵活用工能够让企业轻松解决难题。
因此,共享经济下,灵活用工模式成为企业的新选择。企业通过调整人力资源模式和借助互联网先进技术的应用。
众多企业通过灵活用工这种创新模式,降低用工成本,实现合法合规降税减负。
那么,灵活用工是如何实现企业降本增效,惠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呢?接下来,YGY为大家解读灵活用工的相关热点政策:
问题一:灵活用工的性质如何认定?
灵活用工或称灵活就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或以小时为劳动时间单位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就业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问题二:如果劳动时间超过每周二十四小时或每日四小时的范畴还属于灵活用工嘛?
大家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像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人群,往往劳动时间会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的时限,那么此类人群也属于灵活用工嘛?其实,这类劳动者仍然属于灵活用工的范畴。
在实务中,此类劳动者往往会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或进行自然人临时税务登记,将其主体身份由自然人劳动者变更为商事主体,在此情况下,他们与用工方的法律关系则由《劳动法》调整至《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主要以承揽合同的方式形成业务合作关系。
根据《合同法》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像外卖员、网约车司机这类群体,在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或临时税务登记后,已经从法律意义上变更成为自雇人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体户”。
问题三:那么此类人员的社保应当由谁缴纳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换言之,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由劳动关系中的用人方承担社保缴纳义务,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上文中所述的自雇关系的,应当由其个人承担,个人承担的依据和标准参照个体工商户执行。
政策依据同样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因此,在完全合规合法的操作情况下,并不存在社保缴纳责任的争议。
问题四:企业通过灵活用工是如何节约成本的呢?
企业的用人成本主要由隐性成本和显性成本两部分构成,显性成本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奖金、福利等,而企业的管理、培养、休假、工伤、生育等事项则为隐性成本。
通过灵活用工,灵活就业人员实际上与用人方的法律关系为业务合作关系,通过发包任务,约定承揽项目的金额,从而实现了显性成本的可控性。此外,由于灵活用工模式下,企业仅需就项目的实际交付成果进行验收与确认,因此管理、培养等隐性成本也得到了降低。
换言之,灵活用工与传统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关系都存在区别,企业的社保负担大大降低,运作效率得到了提升,从而实现了成本节约的目的。
举例来说,A企业的财务负责人b由于休产假需要离岗休息4个月,如果A企业通过聘用新员工或劳务派遣方式实现企业财务的正产运转,那么除了人员的固定薪资、社保外,还有可能会导致b返岗后“一岗多人”的冗员情况,极大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而采用灵活用工的方式,A企业仅需要就b休息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发包任务,无需聘用新员工,不仅实现了招聘指标的节约,更是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稳定运作。